⬡ MODA_ADI // CYBER_GRID | 2026 數位經濟投資抵減 (v7.0 賽博龐克版 (業務概念模組化)) SYS // 18 DATA_NODES | CYBER_D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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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數位經濟實務指引

數位經濟產業研發與設備投資抵減
法規條文與實務解析

母法法源:依據《產業創新條例》(§10、§10-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5) | 聚焦資格條件、專案認定、正負表列與雙軌50%綜效
抵稅種類:研發投資抵減 雙法源並立 | 擇一申報
【研發投資抵減】雙法源架構
產創條例 §10 | 全體適用
一般研發投抵
15% / 10%
支出抵稅率 (當年15% 或 分3年10%)
  • ▪ 適用前提: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註1]
  • ▪ 適用資格:所有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國企業均可申請
🏛️ 子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中小條例 §35 | 中小企業專屬
中小企業研發投抵
15% / 10%[註2]
支出抵稅率 (現行15%/10% ➔ 修法擬20%/15%)
  • ▪ 適用前提:§2 符合中小企業標準(實收資本額<1億元,或經常僱用員工數<200人)
  • ▪ 政策亮點:★ 經濟部已完成抵減率上調之修法預告:原§35預計調為§11,抵減率擬調升為當年20%、分3年15%,整體抵減率未來可能優於產創條例!
🏛️ 子法:《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提醒:抵減上限規範詳見第 2 頁母法法源對照表(單軌上限 30%) 二法擇一申報
母法:產創條例 §10-1
設備與技術投抵
20 億元
投資支出上限 (支出抵稅率 當年5% 或 分3年3%)
  • ▪ 適用範疇:智慧機械、5G、資安、AI(114年新項目)及節能減碳(114年新項目)等項目購置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 ▪ 實施期限:正式延長至民國 118 年 12 月 31 日
  • ▪ 申報門檻:同一課稅年度投資總額達 100 萬元以上、20 億元以下
🏛️ 子法:《公司購置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等投資抵減辦法》
雙軌合璧 ● 效益綜效
兩條同時申報上限
50%
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最高折抵上限
  • ▪ 法規突破:單一申請單軌上限為 30%,但若產創條例 §10 與 §10-1 兩條同時申請,抵減上限跳升至 50%!
  • ▪ 綜效建議:軟體業自研創新(研發投抵)搭配外購 AI 軟硬體設備(設備投抵),雙軌並進直接打滿 50% 節稅效益!
🚀 雙軌合璧:自研研發 + 外購設備聯防
【核心結論 | 核心戰略結論】 【研發投抵雙軌合一】:一般企業循產創§10、中小企業循中小條例§35,皆享當年15%或分3年10%!搭配設備投抵§10-1,雙軌上限跳升50%!
CH01 | 母法法源(租稅法定)

母法法源(租稅法定):產創條例 vs.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完整法規對照

租稅法定主義:依據立法院三讀母法條文,明確研發投抵與設備投抵之適用資格、抵減率與抵稅上限
項目 產業創新條例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研發投抵 / 設備投抵 對應條文 § 10 條 (研發投抵) § 10-1 條 (設備投抵) § 35 條 (研發投抵)
適用前提 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註1] § 2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 < 1 億元,或經常僱用員工數 < 200 人之事業)
抵減率 (支出抵稅) 當年 15%
分 3 年 10%
當年 5%
分 3 年 3%
當年 15%[註2]
分 3 年 10%[註2]
抵減上限 (應納稅額) 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30%
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30%
-
(單軌抵減上限同為 30%)
★ 產創雙軌合併適用 合併適用: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50%
📜 租稅法定義務與裁罰情節重大法定標準備註:
註1:情節重大認定標準詳參《數位發展部租稅優惠及補助或獎勵案件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第5點各款):
▪ 註1-1(環境保護法律):違反環保法律,經各級環保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處分,單次處 500 萬元以上,或最近 3 年內同一場所裁處累計達 1,500 萬元以上者。
▪ 註1-2(勞工相關法律):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違反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法經處以罰鍰處分,單次處 150 萬元以上,或最近 3 年內同一事業單位裁處累計達 450 萬元以上者。
▪ 註1-3(食品安全衛生):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各級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處分,單次處 300 萬元以上,或最近 3 年內同一場所裁處累計達 1,000 萬元以上者。
註2:經濟部預告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已於 115 年 9 月 24 日預告期滿,原第 35 條預計調整為第 11 條,且抵減率暫定調整為當年 20%、分 3 年 15%,整體抵減率「可能」未來會優於產業創新條例!
【核心結論 | 母法法定核心架構】 研發投抵母法雙軌(產創§10 vs. 中小§35)享15%/10%!產創研發加設備雙軌合璧上限打滿50%!情節重大依註1各款法定金額把關!
CH01 | 實戰情境試算

研發投資 100 萬實戰試算:三大營所稅獲利情境動態演練

深入解析方案 A (當年抵 15%) 與 方案 B (分 3 年抵 10%) 在虧損、小賺與大賺三種企業獲利體質下的最佳決策矩陣
情境基本假設 公司當年度符合資格之研發支出總額:1,000,000 元 (100 萬元)
方案 A (當年抵 15%) = 15 萬元 方案 B (分3年抵 10%) = 10 萬元
情境 (1) | 虧損狀態
當年度無應納稅額
應納營所稅額 = 0 元
▪ 最佳決策:選擇【方案 B】(10% 分 3 年)
▪ 抵稅操作:今年不用繳稅!
▪ 保留額度:將 10 萬元 (100萬×10%) 抵稅權,完整保留到未來 2 年使用!
避免若選方案 A(15萬)當年度無稅可抵直接失效過期之慘劇。
情境 (2) | 小賺狀態
賺不多,卡 30% 稅額上限
應納營所稅額 = 16.67 萬元
▪ 法定限制:30% 抵稅上限 = 5 萬元 (16.67萬×30%)
▪ 抵稅操作:選擇【方案 B】總額 10 萬,但因卡上限,今年只能抵 5 萬元 (5%)!
▪ 保留額度:剩餘 5 萬元 (5%),保留至未來 2 年繼續扣抵!
當年度實繳降至 11.67 萬,且後續年度仍有 5 萬可抵。
情境 (3) | 大賺狀態
獲利豐厚,足額吸收抵稅額
應納營所稅額 = 200 萬元以上
▪ 法定限制:30% 抵稅上限 = 60 萬元 (遠大於15萬)
▪ 最佳決策:選擇【方案 A】(當年度抵 15%)!
▪ 抵稅操作:當年度一次足額全數扣抵 15 萬元 (100萬×15%)!
現抵現省 15 萬元!當年度租稅利益最大化。
📜 稅法法規銜接註記:
依據《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公司組織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定之前 10 年內各期虧損,得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盈虧互抵)。在處於虧損或微利之年度,善用投抵【方案 B】(分 3 年抵 10%),能將抵稅權有效遞延至未來獲利年度使用,與 10 年虧損扣除期無縫串聯搭配,為企業極大化實質租稅防護效益!
【核心結論 | 試算決策金律】 虧損或微利選方案 B (分3年抵10%) 避免浪費並串聯所得稅法§39十年虧損扣除;獲利豐厚選方案 A (當年抵15%) 現抵現省!
CH02 | 研發投抵子法解析

《研發投抵辦法》條文架構地圖與四大核心模組

完整解構數位產業署技術審查與國稅局查核之條文體系(階層流程圖呈現)
[模組一:門檻資格]
第 2 ~ 4 條
資格與活動界限
  • ▪ §2 具備實質研發能力與高度創新
  • ▪ §3 近三年無環保/勞基重大違規
  • ▪ §4 限開發新產品原型,排除現有產品改進
➔
[模組二:支出正負]
第 5 ~ 6 條
費用認列準則
  • ▪ §5 正面表列:專職薪資/耗材/專案認定軟體技術
  • ▪ §6 負面表列:行政管理、例行品管、市場推廣、差旅膳雜排除
➔
[模組三:委外與培訓]
第 8、8-1 條
外部協同與深造
  • ▪ §8 自主研發原則、國內學研限制、國外專案認定
  • ▪ §8 共同研發合約與智財歸屬
  • ▪ §8-1 專職研發直接相關技術培訓
➔
[模組四:專案認定要件]
第 9、14 條
程序與時效死線
  • ▪ §9 專案認定逾期未送全額剔除
  • ▪ §14 報稅前3個月~截止日送數產署
  • ▪ 雙軌權責:數產署審查技術事實,國稅局核定稅額
★
【核心結論 | 法規全貌體系】 研發投抵審查採「資格實質檢視 ➔ 支出科目勾稽 ➔ 專案認定把關 ➔ 雙軌行政核發」四大關卡。
CH02 | 資格條件深剖

第 2 條研發實質定義 & 第 3 條三年消極資格審查

企業內部自主研發能量判定要件與重大違法排外消極資格檢核
[第 2 條 研發實質定義]
自行從事創新與實質研發能力
核心能量 | 內部自研與創新性審認
  • ▪ 立法精神:鼓勵企業將研發能量扎根建立在公司內部,而非單純仰賴外包。
  • ▪ 實質研發能力:公司應具備自主研發規劃、核心技術開發與驗證之實質能力,作為政策租稅獎勵之核心標的。
  • ▪ 高度創新認定:高度創新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同一技術方向可能因技術觀念普及而演變;審查時應從研發計畫發生當時之「技術風險」、「實質效益」及「競爭者差異」等客觀面向具體論述。
💡 建議:於計畫書中充分論述研發當下之技術不確定性、瓶頸突破與市場獨創價值。
[第 3 條 消極資格限制]
三年無重大違法檢核條款
消極資格審查 | 勞動相關法規合規檢核
  • ▪ 法條規定:最近三年內不得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法律且情節重大。
  • ▪ 法規遵循:除環保與食安法令外,應特別注意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勞動相關法規之遵循落實。
  • ▪ 審查效果: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情節重大者,將會有 3 年閉鎖期[註]。
註(行政救濟權益主張):公司如認為前述認定情節重大之裁罰有行政救濟之空間,請在被認定之後續 3 年內持續提出申請,雖當年度無法適用租稅優惠,惟若原處分經下修或撤銷導致非屬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者,因抵稅權未主張屬消極未行使法律權益,不因而當然回溯公司權利,當年度「有提出申請」者,才可回頭主張主管機關協助認定是否符合創新標準,進而追認抵稅權。
【核心結論 | 資格合規重點】 研發能量扎根內部為申請核心;涉有行政救濟爭議務必「年年持續遞件」以保全日後追認抵稅之合法權益!
CH02 | 活動界限攻防

第 4 條合格研發樣態 vs. 明文排除「現有產品改進」

研發活動法定分水嶺:全新產品與服務原型開發合格,明文排除既有產品之改進或例行修補
合格樣態 | PASS
全新產品、服務與生產程序原型
第 4 條第 1 款至第 3 款 | 實質技術創新突破
1. 全新 SaaS 服務:例如從無到有開發全新架構之雲端 SaaS 平台或微服務應用。
2. 新式資安通訊協議:例如自研低延遲、具備端對端高強度防護之新式通訊協議原型。
3. 開發垂直領域模型:例如針對特定產業垂直領域專業需求自研訓練之 AI 垂直模型。
⚠️ 關鍵撰寫禁忌:有關底層架構「重構」、「改寫」等文字,因極易被審查委員解釋為既有產品或服務之調整或改善,儘管實務上很可能已經是完全不同之新產品,仍強烈建議避免此類文字出現在申請資料中!
排除樣態 | FAIL
明文排除「現有產品或技術之改善」
第 4 條但書各款 | 絕對剔除之黑名單樣態
  • ▪ 例行版本維護:軟體例行版本更新、Bug 修復、常態微調與技術維護作業。
  • ▪ 既有模組優化:既有資料庫效能優化、伺服器常態遷移調校。
  • ▪ 單一客戶專案客製:非具通用性之單一客戶專案客製化開發、外接專案代工交付。
  • ▪ 例行市場調查與品管:例行性市場問卷、競品功能抄錄、日常軟體測試與品管程序。
🚨 命名大忌:申請計畫書或工作項目若冠以「系統功能擴充」、「模組優化」等既有系統修飾詞彙,恐遭認定非屬新產品、新服務!
【核心結論 | 計畫書撰寫心法】 研發計畫書必須凸顯「新產品、新服務之全新原型開發」;避免使用「重構」、「改寫」或「優化」,以免遭認定非屬新產品!
CH02 | 支出項目正列

第 5 條法定適用研發支出正面表列:無須專案認定 vs. 必須專案認定

法定研發支出正面表列:無須專案認定之一般研發支出 vs. 必須同時申請專案認定項目
小點 A | 無須專案認定項目
一般研發支出
於營所稅結算申報前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研發活動事實
  • ▪ 專職研發人員之全職薪資(第 5 條第 1 款第 1 目)
  • ▪ 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第 5 條第 1 款第 2 目)
  • ▪ 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攤折費(第 5 條第 1 款第 3 目)
  • ▪ 研究發展人員之教育訓練費(第 5 條第 1 款第 5 目、第 8 條之 1)
  • ▪ 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之費用(第 5 條第 1 款第 6 目、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
🏛️ 遵循法定支出科目申報,檢附工時紀錄與會計憑證供查核。
小點 B | 專案認定項目
如有下列項目,請務必同時申請「專案認定」
須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提出申請
  • ▪ 購置或使用專用技術之費用(第 5 條第 1 款第 3 目)
  • ▪ 購置專用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第 5 條第 1 款第 4 目)
  • ▪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之費用(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與國內外公司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費用(第 8 條第 3 項)
⚠️ 未依規定事前或同時提出專案認定申請並獲核准者,稅捐稽徵機關依法不予認列。
【核心結論 | 正面表列分流法】 研發支出採嚴格正面表列:一般研發支出依法定科目認列;如有專用技術、軟體資料庫、國外委外及共同研發,務必同時申請專案認定!
CH02 | 支出負面表列

第 6 條非屬研發支出——六大明定不得認列項目解析

子法明定排除項目,國稅局查帳第一時間剔除並補稅之實務陷阱
[第 6 條第 1、2 款]
行政管理與例行品管
間接費用剔除 | 組織職能勾稽
  • ▪ 行政管理:一般行政、會計、法務、總務等費用與間接人事。
  • ▪ 例行品管: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編譯、維護及例行品管檢驗費用。
  • ▪ 兼任人員:專案經理 (PM)、售後客服混充為研發人員列報薪資。
  • ▪ 查核標準:國稅局比對公司內部組織圖與員工工作日誌,混充者全剔。
[第 6 條第 3、4 款]
市場行銷與差旅膳雜
出差補貼剔除 | 最常見查核陷阱
  • ▪ 市場行銷:市場調查、市場測試、Beta封測、行銷廣告費用。
  • ▪ ★差旅費地雷:專職研發人員之差旅費、日常膳雜費及出差補貼 (法規明定排除)。
  • ▪ 實務陷阱:工程師出國參加技術研討會或出差拜訪客戶之機票住宿費,依法一律不得列為研發投抵!
  • ▪ 查核標準:傳票科目掛「差旅費」者,國稅局查帳時直接劃除。
[第 6 條第 5、6 款]
商業化認證與通用軟體
商業化成本 | 非研發階段費用
  • ▪ 上市認證:產品進入商業化銷售後發生之認證、App Store上架費。
  • ▪ 資安合規:如取得 ISO 27001 資安認證、SOC 2 查核費用,屬市場銷售合規成本,依法不得認列!
  • ▪ 通用軟體:購置一般辦公設備、通用性軟體 (Windows, Office, 通用ERP)。
  • ▪ 查核標準:全公司通用或上市後的合規開銷,一律排除於研發投抵外。
【核心結論 | 負面表列警惕】 差旅費、產品上市認證費與市場調查費,依法皆非屬研發支出,千萬不可列入投抵清冊以免遭補稅裁罰!
CH04 | 政府補助扣除

扣除政府補助款避免雙重獎勵遭追回

政府租稅法定禁止雙重獎勵原則:受有政府補助款之研發項目,僅得以自籌差額申請投資抵減
法規禁止 | 不得重複享有獎勵
政府補助款必須如實扣除
避免重複獎勵 | 遭補稅加計利息風險
  • ▪ 法定禁止原則:依租稅優惠相關法規,同一研發支出不得重複享有政府各項補助與投資抵減雙重租稅利益。
  • ▪ 政府補助款全數扣除:研發專案若已領取政府各級機關(如經濟部、國科會、數發部)之研發補助款,該受補助款必須從研發支出總額中全數扣除。
  • ▪ 違規查核風險:若未扣除補助款全額列報,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確認重複獎勵,將依法追回溢扣抵稅額並加計利息補徵!
🚨 重複列報屬申報不實,除追回已抵稅額外將加計利息補繳。
差額計算 | 實務認列範例
自籌差額抵稅核算公式
自籌差額 = 專案總支出 - 政府補助款
【專案經費情境試算】
某 AI 專案年度總研發支出:1,000 萬元
取得中央政府研發補助款:400 萬元
【合法可認列研發支出】
自籌款差額:1,000 萬 - 400 萬 = 600 萬元
當年度可抵減稅額 (15%):600 萬 × 15% = 90 萬元
💡 企業僅能以實質自籌支出 600 萬元申報投抵,合法安全。
【核心結論 | 補助扣除原則】 同一研發支出不得重複享有獎勵;受有補助之專案必須以總支出扣除補助款後之自籌差額申報,避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加息。
CH02 | 委外共同研發

第 8 條委託研發與共同研發之嚴格法定要件

自主研發原則、國內外機構資格限制與共同研發智財歸屬防呆
[自主研發原則]
內部自研為主體
主導核心架構 | 拒絕空殼代工
  • ▪ 立法精神:租稅優惠係鼓勵厚植本國企業自主研發能量。
  • ▪ 軟體業實務:公司必須主導核心架構設計與關鍵技術驗證。
  • ▪ 外包警訊:若僅開立功能規格書,所有程式碼由外部接案公司代工開發,無自研事實者不符規定。
  • ▪ 日誌查核:內部研發日誌需展現公司團隊之技術決策與調校紀錄。
[委託研發機構限制]
受託對象嚴格限定
國內大專學研 | 國外須專案認定
  • ▪ 國內受託對象:限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研究機構】(如工研院、資策會、中研院)。
  • ▪ 一般接案公司排除:若委託國內一般軟體接案公司,依法不得適用委託研發投抵!
  • ▪ 國外委託研發: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國際研究機構。
  • ▪ 必備雙要件:★必須證明國內無適當受託機構 + ★事前經數產署專案認定。
[共同研發合約要件]
跨企業合作規範
事前簽約 | 智財權實質共有
  • ▪ 事前簽約:必須於共同研發事實發生前簽訂共同研究合約。
  • ▪ 載明要項:各方分工項目、費用分攤比例、智財權與成果歸屬。
  • ▪ 智財歸屬防呆:公司必須實質享有專利共有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地位!
  • ▪ 贊助排除:若出資卻將智財權全部讓與對方,國稅局視為單純經費贊助,直接剔除!
  • ▪ 程序要件:共同研發亦必須送數產署辦理【專案認定】。
【核心結論 | 委外合規關鍵】 委託研發限大專院校與公立研發機構;委託國外或共同研發必須事前簽約、明確智財歸屬並辦妥專案認定。
CH02 | 研發教育訓練

第 8 條之 1 專職研發人員教育訓練之法定邊界

專業技術深造合格科目 vs. 通用管理課程排除對比
[合格受訓條件 ● PASS]
研發專業技術深造
白名單課程 | 技術直接相關
  • ▪ 人員限制:限於編制內之【專職研究發展人員】。
  • ▪ 技術直接相關:課程內容必須與【該申報研發計畫之關鍵技術直接相關】。
  • ▪ 合格課程範例:
  •   ▪ Kubernetes 雲原生微服務架構高階實戰
  •   ▪ LLM 大語言模型微調 (Fine-tuning) 與 MLOps
  •   ▪ Rust 高效能低延遲核心系統開發
  •   ▪ 零信任架構與抗量子密碼學實務
[排除非技術課程 ● FAIL]
通用管理與領導力
黑名單課程 | 依法絕對排除
  • ▪ 受訓人員不符:行政、業務、行銷或一般專案經理受訓費用。
  • ▪ 排除課程範例:
  •   ▪ 敏捷專案管理入門 (PMP / Scrum Master 基礎班)
  •   ▪ ESG 綠色永續發展思維與碳盤查課程
  •   ▪ 主管團隊領導力、激勵技巧與溝通魅力班
  •   ▪ 通用型商務英文或辦公室軟體教學
  • ▪ 國稅局審查:調閱課綱,非專業技術研發者全剔。
[核銷支出科目]
法定允許費用科目
師資與學費 | 憑證核銷標準
  • ▪ 允許科目:
  •   1. 聘請外部專業講師之鐘點費、師資差旅費。
  •   2. 研發人員參加外部專業培訓之報名費、受訓差旅費。
  •   3. 訓練直接所需之教材費、場地費、膳費。
  • ▪ 除外限制:代其他單位代辦之訓練不得列報;跨公司聯合受訓未約定分攤者不認。
【核心結論 | 教育訓練原則】 教育訓練抵減只認專職研發人員上深奧的專業技術課;主管領導力、敏捷專案管理或通用課程概不認列!
CH05 | 設備投抵聯防

《設備投抵辦法》智慧機械、5G、資安與全新 AI 產品服務

產創第 10 條之 1 採購設備抵減要件與 114 年重大升級實務
[四大既有領域]
智慧機械/5G/資安
5% / 3%
採購抵減率 (當年抵5% 或 分3年抵3%)
  • ▪ 1. 智慧機械:智慧化製造、自動化生產線相關軟硬體
  • ▪ 2. 5G 系統:專網設備、基地台、網路切片軟體
  • ▪ 3. 資通安全:端點防護、SIEM、次世代防火牆、零信任設備
  • ▪ 基本門檻:當年度採購總額達 100 萬元以上、10 億元以下 (113年前)
[114年全新升級亮點]
人工智慧與節能減碳
20 億元
投資支出上限 (114年起正式翻倍)
  • ▪ ★ 全新納入:【人工智慧 (AI) 產品或服務】與【節能減碳】
  • ▪ AI產品涵蓋:機器學習/深度學習軟體、LLM授權、GPU伺服器
  • ▪ 節能減碳涵蓋:碳盤查軟體、高能效機房冷卻設備、儲能管理
  • ▪ 上限調升:同一年度投資上限由 10 億大幅調升至 20 億元!
  • ▪ 落日展延:實施期限延長至民國 118 年 12 月 31 日止
[軟體企業導入實務]
外部採購抵稅途徑
交貨驗收 | 線上系統申辦
  • ▪ 全新未經使用:必須為全新未經使用之軟硬體或技術服務。
  • ▪ 申辦流程:於數位產業署線上系統登錄申請 ➔ 取得抵稅權資格。
  • ▪ 必備憑證:採購合約、交貨驗收證明、全額發票與付款金流水單。
  • ▪ 戰略搭配:自研軟體申報第10條,添購AI伺服器申報第10-1條。
【核心結論 | 設備採購契機】 114 年全新納入 AI 產品服務與 20 億上限,軟體企業添購 GPU 伺服器與外購商業 AI 工具迎來最高抵稅紅利!
CH03 | 專案認定要件

第 9 條專案認定——四大適用項目、申請期程與法規要件

程序未過,實質免談!國稅局無任何行政裁量權之法律效果解析
[法定四大必審項目]
未送專案認定直接剔除
4 大項
113.4.29 官版申請表法定項目
  • ▪ 1. 專供研發使用之【專用技術】(附表2)
  • ▪ 2. 專供研發使用之【專業軟體與資料庫】(附表1)
  • ▪ 3.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發費(附表3)
  • ▪ 4. 與國內外其他企業【共同研發】分攤費(附表4)
  • ▪ 警示:研發事實明確但未專案認定者一律剔除!
[申請時限與死線]
營所稅申報截止日前
5/31
最後送審死線 (曆年制)
  • ▪ 法定時點: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專用技術/軟體開始攤折年度提出。
  • ▪ 死線規定:最遲於【該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前】向數產署提出!
  • ▪ 送件方式:得與第 14 條研發活動審查併同申請,亦可提前送件。
  • ▪ 應備表件:專案認定申請書、採購合約、技術規格書、不可替代性說明。
[逾期致命法律效果]
國稅局無行政裁量權
全剔除
法律效果不可逆 | 慘痛案例
  • ▪ 法條強制效果: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不得補件!
  • ▪ 國稅局權限:國稅局依法無裁量放行空間,直接全額剔除該筆支出!
  • ▪ 慘痛實例:某AI公司花 500 萬買專用訓練資料庫,發票齊全,但報稅前未送專案認定。
  • ▪ 後果:500 萬費用全數剔除,白白損失 75 萬抵稅額並遭補稅!
【核心結論 | 專案認定鐵律】 「專用技術、專業軟體、特殊資料庫、國外委外」必須在報稅前向數產署申請專案認定,逾期送件一律全額剔除!
CH03 | 行政時程推算

研發投抵與設備投抵法定時程推算(前 3 個月 vs. 前 4 個月)

法定申請時效:研發投抵於結算申報日前 3 個月起算 | 設備投抵於結算申報日前 4 個月起算
研發投資抵減 | 產創 §10 & 中小條例 §35
申報開始前 3 個月起受理
2/1 ~ 5/31 (曆年制)
送件窗口共 4 個月(2月至5月底)
  • ▪ 法定起算標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 3 個月 起至申報截止日止提出申請。
  • ▪ 曆年制企業:每年 2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止。
  • ▪ 非曆年制推算範例:
  •   ▪ 7 月制企業(申報期 11/1~11/30):次年 8 月 1 日 至 11 月 30 日
  •   ▪ 4 月制企業(申報期 8/1~8/31):次年 5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 逾期申請者主管機關依法不予受理,請務必嚴格控管時程!
設備與技術投抵 | 產創條例 §10-1
申報開始前 4 個月起受理
1/1 ~ 5/31 (曆年制)
送件窗口共 5 個月(比研發提早 1 個月啟動!)
  • ▪ 法定起算標準: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 4 個月 起至申報截止日止提出申請。
  • ▪ 曆年制企業:每年 1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止。
  • ▪ 非曆年制推算範例:
  •   ▪ 7 月制企業(申報期 11/1~11/30):次年 7 月 1 日 至 11 月 30 日
  •   ▪ 4 月制企業(申報期 8/1~8/31):次年 4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 關鍵優勢:設備投抵提早於 1 月 1 日啟動,企業可提早備件送審!
【核心結論 | 雙軌時程掌控】 設備投抵於申報日前 4 個月(1/1)提早開放受理;研發投抵於日前 3 個月(2/1)開放,兩者截止死線均為 5/31,逾期依法不予受理!
CH03 | 審查程序與流程

三、審查程序:研發投抵行政流程與雙維度時程管制

參考數位產業署官方規範:公司申請時程 (X年~5月) ➔ 數產署四階段審查 ➔ 國稅局審認核稅 (6月~次年2月)
【公司申請準備時程】 前期作業
▶ X 年 全年
公司確實投入研發活動,相關支出符合子法要件。
▶ X+1 年 1 月
下載數產署規定之申請表,備齊合約發票與研發日誌。
▶ 2 月 ~ 4 月
向數位產業署正式申請第 X 年研發活動審查及專案認定。
▶ ★ 5 月 (結算申報) 死線
公司辦理營所稅申報,檢附產創投抵明細表申報抵減。
ℹ️ 數產署收件後函知公司:已送交資料予國稅局備查
🏢 公司 送件申請 ➔
🏛️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研發投抵專責審查) 四階段嚴審
⚖️ 財政部國稅局 審認核定稅額
階段 01 ➔
申請條件審查
  • • 送件日期確認 (5/31)
  • • 依公司法設立之主體
  • • 近3年無環保/勞基重大違規
🔴 條件不符:
函覆公司不符並副知國稅局
🟢 條件符合:
進入下一階段審查 ➔
階段 02 ➔
書面實質審查
  • • 研發計畫書深度檢視
  • • 審核技術架構與原型成果
  • • 視情況請公司限期補件
  • • 專家審查委員會前置作業
💡 關鍵:補件期限內務必補齊技術日誌與差異比對表
階段 03 ➔
召開審查委員會
  • • 邀集產學研專家學者
  • • 召開專案技術審查會議
  • • 深度判定「高度創新性」
  • • 做成正式審查會議紀錄
⚖️ 判定標準:具實質自研能力與原型開發事實
階段 04 ★
函轉認定意見
  • • 做成主管機關認定意見
  • • 函轉認定意見書送交國稅局
  • • 移交全案申請資料備查
  • • 同步函知公司已送交國稅局
🏆 國稅局接棒:查核扣繳憑單與工時核稅
⏱️ 主管機關審查作業時程 (受理截止後起算) 法定受理後 7 個月內 函轉 (必要時得延長 2 個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7個月)
X+2年 1月
2月 (延2個月)
【核心結論 | 雙軸時程管制金律】 公司於 5 月底前備齊佐證完成送件;主管機關於 7+2 個月內完成專家審查並函轉意見書予國稅局依法核定。
CH06 | 申報檢核防呆

數位經濟企業投抵申報十大必備佐證與防退件自檢表

技術事實、工時紀錄、金流憑證與合規宣告全方位檢核
[技術與計畫佐證]
數位產業署審查要件
技術實質 | 非例行性維護
  • ▪ □ 研發計畫書 (闡述技術突破與架構原型)
  • ▪ □ 國內外同質技術差異比對表 (量化指標)
  • ▪ □ 系統架構圖 (Architecture Spec) 與 API 規格書
  • ▪ □ 研發日誌 (Git Commit Log / Jira Sprint 紀錄)
  • ▪ □ 階段性驗證與測試報告 (Benchmark 數據)
[人事與工時勾稽]
國稅局查核第一關
全職研發 | 排除兼任與行政
  • ▪ □ 研發部門組織圖與專任研發人員名冊
  • ▪ □ 研發人員薪資扣繳憑單與勞健保投保明細
  • ▪ □ 每日詳細工時紀錄表 (詳列專案與工作內容)
  • ▪ □ 研發教育訓練結業證書與技術課綱佐證
  • ▪ □ 排除專案經理、行政與業務人員之勾稽清冊
[憑證與合規申報]
稅務合規與專案認定
憑證金流 | 死線與合規防線
  • ▪ □ 研發支出發票清冊、付款水單與採購合約
  • ▪ □ 專用技術/軟體/國外委託之【專案認定核准函】
  • ▪ □ 消耗性材料進銷存領料紀錄與出庫單
  • ▪ □ 扣除政府補助款經費分攤與扣除對照表
  • ▪ □ 近三年未違反勞基法且情節重大之切結書
【核心結論 | 申報檢核金律】 「研發日誌證明技術、工時紀錄證明人事、專案認定守住死線、合規切結排除違規」,十項齊備萬無一失。
CH06 | 申辦行動指引

數位經濟企業投資抵減全年度行政時程節奏表

投抵並非 5 月臨時起意,而是一整年的行政節奏:設備提早於 1/1 啟動、研發於 2/1 啟動
Q1 | 申報啟動
1~3 月 系統開放與盤點
  • ▪ 1 月 1 日【設備投抵開放】:結算申報前 4 個月起,線上系統率先開放申請!
  • ▪ 2 月 1 日【研發投抵開放】:結算申報前 3 個月起,研發投抵線上受理啟動!
  • ▪ 內部支出盤點:財會人資盤點全職研發薪資與工時紀錄。
  • ▪ 專案認定檢視:確認有無專用技術、資料庫軟體需送專案認定。
⚡ 設備投抵提早於 1/1 啟動,可分流先行送件!
Q2 | 送件與結算申報
4~5 月 雙軌死線送件
  • ▪ 計畫書完稿:撰寫新產品原型研發計畫書,嚴格避開「重構/改寫」等字眼。
  • ▪ 專案認定檢附:如有專用技術或資料庫,檢附附表同步送件。
  • ▪ 5 月 31 日法定死線:向數位產業署完成線上送件,逾期依法不予受理!
  • ▪ 營所稅結算申報:向所在地國稅局完成當年度營所稅申報並勾選投抵。
🚨 5/31 為不可展延之法定申請死線!
Q3 | 審查與答辯
6~10 月 委員會技術審查
  • ▪ 主管機關實質審查:數位產業署聘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
  • ▪ 配合補件答辯:針對委員提問之演算法創新性、技術門檻迅速補充佐證。
  • ▪ 現場訪視或簡報:重大專案配合主管機關安排線上或實地技術訪視。
⏱️ 審查期為受理截止日起 7 個月(至12月底)。
Q4 | 核定與結案
11~12 月 審查結果函復
  • ▪ 審查結果函復:數位產業署將審查結果函知國稅局並副知公司。
  • ▪ 國稅局實質核稅:國稅局依主管機關認定意見核定當年度應納稅額。
  • ▪ 次年專案建檔:建立新年度研發專案台帳與工時追蹤清冊。
🏆 完成全年度租稅優惠抵減閉環!
【核心結論 | 行政節奏心法】 設備投抵1/1提早開放、研發投抵2/1開放,雙軌截止日均為5/31;提早啟動資料備置,從容掌握節稅先機!
CH06 | 主管範疇與諮詢資源

數位經濟產業研發活動審查與數位產業署諮詢資源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分工:數位產業署專責數位經濟領域研發活動之技術審查與申辦輔導
法規原則 | 主管機關劃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
依產業屬性向所屬中央部會遞件
  • ▪ 法定權責分工: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各產業之投資抵減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責審查。
  • ▪ 數位經濟領域專責: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專責掌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研發活動認定、專案認定審查與政策輔導。
  • ▪ 送件指引:企業申請前請確認主要研發活動所屬產業範疇,向對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數位經濟相關研發專案均由數位產業署受理審查。
輔導資源 | 數產署諮詢服務
數位產業署諮詢服務範疇
全程陪伴 | 專業申辦諮詢與輔導
  • ▪ 申辦流程與表件填寫指引:提供最新官版申請表、專案認定明細表之填寫說明與格式確認。
  • ▪ 研發計畫書撰寫指導:協助企業掌握「新產品、新原型」撰寫要領,精準展現高度創新與技術突破指標。
  • ▪ 專案認定要件諮詢:專用技術、資料庫系統、國外委外及共同研發要件預先釐清與指引。
💡 建議企業善用官方諮詢窗口,於送件前預先釐清表件格式。
服務窗口 | 官方諮詢專區
官方諮詢窗口與資訊專區
多元管道 | 線上資訊與專人諮詢
  • ▪ 官方租稅優惠專區: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官網 ➔ 業務專區 ➔ 租稅優惠專區(提供法規、最新表件與常見問答下載)。
  • ▪ 線上申辦系統:數位產業署投資抵減線上申辦系統(提供帳號申請、表件上傳與案件進度即時查詢)。
  • ▪ 專人諮詢服務窗口:設有專責技術輔導諮詢專線與電子信箱,提供企業最即時之法規諮詢服務。
🚀 善用政府政策資源,加速數位經濟產業創新升級!
【核心結論 | 諮詢與服務總結】 數位產業署專責數位經濟領域研發審查,提供完整表件指引與申辦諮詢,全力支持企業創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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